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被申请人对涉案化料场扬尘治理项目进行设计和供货、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运行维护、售后服务等事项。
后期申被双方就涉案设备在性能指标、采取的扬尘治理项目方式及涉案设备的治理方式是否能够达到使用方的验收条件产生争议。
申被双方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人民法院。法院委托我单位对涉案炼铁厂机械化料场扬尘治理项目设备质量进行鉴定。
鉴定分析结果:
质量分析专家组对涉案“扬尘治理项目”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勘验情况、检验检测数据进行了讨论和综合技术分析,作出以下质量分析意见: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未见“岗位粉尘浓度”的检测数据,两份检测报告在“进口浓度数值”上远低于《技术协议》中500mg/m³的分界指标,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涉案设备在“除尘效率”上没有达到《技术协议》及涉案设备铭牌标识注明的要求。
2.涉案设备监测点设置不符合标准及《技术协议》的要求。
3.涉案设备与皮带机开启时,现场目视可见粉尘弥漫。
4.采样点出口粉尘浓度及岗位粉尘浓度不符合《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5.涉案设备采用的方式,没有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扬尘点粉尘治理,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在室外或半封闭环境中,较低的运行温度易造成“水循环系统”无法工作或存在运行时雾化后的液滴冻结的情况,将造成系统阻力增大,降低除尘效率,无法保证涉案设备在环境温度:-20℃~50℃保持正常工作。